裁判文书详情

王**等八人诉李**、第三人鑫磊建筑工程维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王**、王**、崔**、孙**、孙**、刘**、马**诉被告李**、第三人东港市**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王**、王**、崔**、孙**、孙**、刘**、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64元,减半收取3282元,由原告王**、王**、王**、崔**、孙**、孙**、刘**、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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