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永同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66722.6元并承担本案诉、执费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3183元(包括本金266722元、诉讼费2621元、执行费3890元、利息19950元)。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兴民一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