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原告姚**诉被告长春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原告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二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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