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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泗洪县五农爱心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泗洪县五农爱心堂(以下简称五农爱心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尚**,被告五农爱心堂负责人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13年6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江苏省五里江爱心堂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内容为教堂、围墙、道路、下水道;工程范围:土建、水电施工等;工期:120天(扣除阴雨天、停水停电等);合同价款:1800000元。另施工道路款108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施工,现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被告已支付1730000元,现尚欠80800元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80800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16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对变更工程增加的价款保留诉权。

被告辩称

被告五农爱心堂辩称: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由原告承建教堂是事实。对于80800元,是经泗洪**场部厂长王**进行调解,将该款打给教会,不需要再给原告李**。对增加的工程,由于变更的合同,两方协商互相不再支付款项。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江苏省五里江爱心堂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内容为教堂、围墙、道路、下水道;工程范围:土建、水电施工等;工期:120天(扣除阴雨天、停水停电等);合同价款:1800000元。另施工道路款108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施工,现工程已完工并于2014年6月14日交付使用,被告已支付1730000元,现尚欠80800元未付。

另查明,2014年6月15日,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基准利率为5.60%【六个月内(含)】。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一份、委托书一份、变更工程证明一份、交付工程收条一份、施工图纸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五农爱心堂将教堂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原告施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但由于原告已经施工完毕,且已交付被告使用,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价款履行给付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808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辩解剩余工程款经调解不再支付给原告的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泗洪县五农爱心堂支付原告李**工程款80800元及利息(从2014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5.6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0元,由泗洪县五农爱心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20元(开户行:中国**城支行,帐号:4680)。

(此业务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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