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济南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济南**民法院作出的(2014)槐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槐执字第7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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