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济南**民法院作出的(2014)槐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槐执字第7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