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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限公司与山东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山东寿**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4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现金10000元及其所有的鲁V号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山东寿**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4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原告山东**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鲁V号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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