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温**与井冈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温**与被执行人**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13)井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井冈山**有限公司在井冈山市新城区工业园拥有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此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委托评估,评估价款确定为7282231元。而后本院依法委托拍卖,但经三次拍卖均无人购买。根据法律的规定,本院启动变卖程序,变卖价为6226307.6元,但依旧无人购买。而后,申请人提出以物抵债,现本案正处于以物抵债阶段。因本案短时间内无法执行到位,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3)井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查明本案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依职权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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