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莱**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三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其收入3038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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