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诉至本院,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第三人李**、冯**已提供其房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青州瑞**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