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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红军与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宗红军与被执行人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沂**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作出的(2014)源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宗红军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明被执行人确实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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