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战士与雷鸣剑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贾战士与被执行人雷鸣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0226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判决。

本院认为

该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雷鸣剑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并已扣押被执行人到期债权7.6万元(因债务人方面尚未履行)。对于剩余执行款,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人沟通,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此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延民初字第022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持相关材料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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