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叶小妹及第三人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诉讼不是其真实意思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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