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扶绥县东门镇六头村六头屯村民小组与扶绥县合兴林场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扶绥县东门镇六头村六头屯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六头村民小组)因与被申请人扶绥县合兴林场(以下简称合兴林场)、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崇左**民法院(2015)崇民终字第54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六头村民小组申请再审称:1.一审判决对六头村民小组诉请合兴林场赔偿经济损失100.7万元的问题只字未提,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归纳争议焦点有误;3.合兴林场证据造假,且没有提供原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审判决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六头村民小组请求合兴林场赔偿经济损失的前提是确认合兴林场构成侵权,而一、二审法院已查明并认定合兴林场并无侵权的事实,故六头村民小组主张的经济损失并不成立,原审法院对该事实不予确认并无不妥。2.庭审争议焦点是法庭根据争议双方的诉辩主张总结的,不能依单方的诉讼请求而定,如当事人对此有异议应当在庭审时提出,且此项内容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3.六头村民小组对《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的真实性无异议,该合同书第15条约定“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的附件其中就包括了《交地确认书》。六头村民小组主张《交地确认书》为虚假证据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实,该再审理由不成立。

综上,六头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扶绥县东门镇六头村六头屯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