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诉被告李**、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傅**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傅**以与被告李**、冯*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318元(原告已预交318元),由原告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