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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标煌诉江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煌诉被告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被告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自2012年8月2日开始至今一直居住在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嵩山路117号(嘉*公寓)1203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u0026amp;ldquo;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u0026amp;rdquo;的规定,本案应移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江*对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广东省居住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新津派出所出具的《流动居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汕头市房地产租赁合同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江*提交的广东省居住证、《流动居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可以确认被告江*离开住所地饶平县到汕头市龙湖区居住已超过一年时间,本案应由被告江*经常居住地的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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