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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有限公司、黄**与南京**有限公司、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南京**有限公司(简称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民法院(2013)苏**终字第0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金**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确认“第一份翻印件”的真实性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证人顾*认定该证据的形成时间是2003年,但“南京**有限公司工程分厂技术质量部”成立于2006年,就算该复印件是真实存在的,作为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出具的文件由金**公司承担责任也是不合理的。2、单独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的依据,本案最终定案的依据仅是证人顾*的证言,况且顾*离开金**公司后现在就职的企业与金**公司存在着竞争关系。3、二审判决对作品性质定性错误。涉案作品《现场施工中橡胶水封的热粘合法》符合法人作品的特征。黄**起诉单位,是因为涉案作品的使用属于本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涉案作品发表后,黄**将作品拿到单位进行广泛的宣传并主动用于对外业务,单位对此并未进行阻拦,可以视为单位对其作品发表的认可,这种行为的性质与单位交付委派是一致的。涉案作品的表面形式是篇文章,但其内容是工艺方法,其他单位在获得该文章的内容后就可以实际操作,是单位实践经验的总结。涉案作品内容的责任是由单位来承担的,只有金**公司才能被视为真正的作者。4、涉案作品即使不是法人作品,至少也构成职务作品。涉案作品即使由黄**撰写,且作品的结构安排、情节处理、材料取舍思想表达等创作活动都是由黄**自己意志所决定的,但所有的内容是由单位提供的,作品反映的意志不可能是个人意志,应属于单位工作范围内的内容。5、涉案作品在黄**主动交付单位使用20多年后,黄**以非法使用为理由,起诉金**公司的行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二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予以撤销,判令黄**赔偿给金**公司造成的损失并赔礼道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二审判决和金**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两个:1、黄**提供的“第一份翻印件”是否真实;2、涉案作品的性质。

1、关于黄子友提供的“第一份翻印件”是否真实的问题

本案黄**在一审期间向法院提交了3份涉案作品的翻印件。二审法院认为尽管“第一份翻印件”属于复印件,但其内容与没有争议的“第三份翻印件”完全相同。在该材料上盖章的部门“南京**有限公司工程分厂技术质量部”成立于2006年,证人顾*于2007年12月离开该公司,其在职期间在公司销售部工作。二审法院据此认定,顾*对“第一份翻印件”是否存在以及是否被公司使用过等事实应当是知晓的,其证言具有可信性,且此证言并非孤证,有其他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佐证。虽然顾*作证关于技术质量部成立于2003年的时间有误,但不能因为该时间上的差错就否定“第一份翻印件”被金**公司曾经使用的事实。本院认为,二审法院的上述认定并无不当,金**公司关于黄**提供的“第一份翻印件”缺乏真实性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涉案作品的性质问题

首先,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本案中,涉案作品既不是在金**公司组织主持下完成,体现金**公司意志并由其承担责任的作品,也不是黄**为完成金**公司交给的工作任务创作的作品,二审法院据此认为涉案作品不符合法人作品或职务作品的属性,并根据黄**撰写并发表在1987年《水利水电技术》第5期的涉案作品的署名情况,认定涉案作品系黄**独自创作完成,黄**对此享有著作权,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权法不保护作品所体现的思想、情感以及科学原理等。著作权法关于作者对作品承担的责任,是指作者基于作品自身产生的如侵权等应该承担的责任,因而涉案作品中所含工艺方法等技术内容是否属于技术成果,金**公司对此是否享有技术成果权并对工艺方法承担责任,均不属于著作权法调整范围。金**公司以涉案作品的内容是工艺方法,是单位实践经验的总结,其他单位在获得该内容后就可以实际操作,故主张涉案作品属于法人作品或职务作品,是对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误读,其混淆了作品的表达与作品内容的关系,故对金**公司关于涉案作品系法人作品或职务作品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黄**依法主张权利并提起诉讼,不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问题,金**公司认为涉案作品已经被黄**主动交付单位使用20多年后,黄**以非法使用为由起诉金**公司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认定金**公司侵害了黄**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并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南京**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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