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市**有限公司与福州网**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于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网游信息**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播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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