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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统有限公司与北京优**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有道公司)因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3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网易有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姚*,被上诉人北京优**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优**公司在一审诉称:我公司享有影视作品《鬼请你睇戏》(以下简称《鬼》片)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网易有道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www.youdao.com上向社会公众传播上述影片,侵犯了我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网易有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1万元。

一审被告辩称

网易有道公司在一审辩称,不同意优**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优**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电影享有著作权权益;二、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仅为用户提供涉案影片的链接,没有直接提供涉案电影作品,不构成著作权直接侵权;三、我公司提供涉案影片链接构成帮助侵权的前提,是第三方提供涉案影片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且我公司存在主观过错,但本案中以上前提均不存在,我公司不构成侵权;四、优**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基础;五、优**公司违反了电影市场准入制度和审查制度;六、本案的诉讼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优**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5日,香**协会出具《发行权证明书》,载明涉案电影《鬼》片的出品公司是老友记**限公司,老友记**限公司将该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台湾和澳门地区除外)境内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优**公司,发行期限为自2009年6月15日起至2012年6月14日止。

有道网(网址为www.youdao.com)的主办单位为网易有道公司。

2012年2月9日,经优**公司申请,北京**证处对其在互联网上浏览网页、观看视频文件的过程及内容进行现场监督并保全证据,(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735号公证书对上述公证过程作如下记载:进入有道网(www.youdao.com),点击“视频”进入相应页面;点击“电影”进入相应页面,页面左侧显示分类检索“按类型”、“按地区”、“按上映时间”,右侧排列显示若干电影海报图片;顺序浏览右侧内容;在“热播”的排序方式之下,有“鬼请你睇戏”等电影,点击“鬼请你睇戏”上方的图片,自动进入以其为关键词的搜索页面,结果页面显示有《鬼》片海报、地区、类型、主演、导演、剧情、评分等信息及“开始观看”按钮,将鼠标置于“开始观看”按钮上时,出现的下拉菜单中显示“去奇艺看”、“去优酷看”、“去电影网看”、“去PPTV看”;点击“去PPTV看”,进入播放页面,可对该片进行播放,播放界面上方显示“PPTV”标识,地址栏中显示“yhttp://play.163.com/play?docidu003d……”。网易有道公司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网址为www.163.com的网站主办单位为广州网**有限公司。

2014年1月21日,优**公司代理人王*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发送《律师函》快递,该邮件于2014年1月22日妥投。

优**公司还提交了总金额为11168元的公证费发票若干,涉及多部作品,针对本案主张公证费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网易有道公司提交了最**法院、**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香**协会官方登记记录、有道词条解释、百度视频搜索介绍等网页打印件,用以证明优**公司提供证据的形式存在瑕疵,并证明其仅提供搜索引擎服务,不构成侵权等。优**公司认为其证据经过公证程序合法,对网易有道公司的证据均不予认可。

优**公司明确表示对涉案的影片,其从未授权相关网站播出。优**公司认可网易有道公司已停止涉案行为,撤回了要求网易有道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优**公司提交的相应授权证据,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认定优**公司获得了涉案影片在授权期限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网易有道公司在有道网上设置视频页面,该页面中设置有“电影”等栏目并设有分类检索,在该栏目下可以浏览相应电影海报图片并可在线播放涉案影片,没有尽到合理的著作权方面的注意义务,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辩称否认侵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有道网上提供《鬼》片的行为性质,根据优**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该片在播放时页面显示地址为“play.163.com/play?docidu003d……”,可见在实际播放时已经脱离了有道网,并无证据表明《鬼》片的内容实际存储在有道网的服务器上,故认定有道网就涉案影片所提供的系搜索、链接服务。网易有道公司在有道网上设置视频页面,该页面中设置有“电影”栏目并设有分类检索,在该栏目下可以浏览相应电影海报图片,点击相应图片即直接展示涉案影片的海报及详细信息,且网易有道公司通过预先提供知名视频网站列表并在用户搜索时予以优先选择,对作为搜索对象的视频资源网站进行了筛选,可见网易有道公司明知通过其提供的服务能够让网络用户观看到相应影片,亦应知道播放相应影片需要获得授权、其提供的影片存在侵权播放的可能。在优**公司明确否认曾授权相关网站播出涉案影片,而网易有道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所链接的网站以涉案方式播出涉案影片的行为经过相关授权、其对此尽到了应有的审查义务,以及网易有道公司在自己网站上整理、筛选影片来源以供用户观看的行为客观上扩大了涉案影片的侵权传播范围等情况下,法院确认网易有道公司提供筛选、整理后的链接,从而使网络用户可以经由该公司的网站选择相关片源网站来观看涉案影片的行为,具有主观过错,侵犯了优**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优**公司要求网易有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法院将综合考虑《鬼》片的完成时间、影片内容及其本身的价值、网易有道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其侵权方式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对合理支出部分亦应一并赔偿。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网易有道公司赔偿优**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四千元;二、驳回优**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网易有道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诉称

网易有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在网易有道公司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仅凭《发行权证明书》认定优**公司对涉案电影享有著作权权益属事实认定错误;二、优**公司主张网易有道公司构成直接侵权,一审法院却认定网易有道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且存在主观过错,构成间接侵权,明显超出优**公司的诉讼请求;三、网易有道公司未对涉案影片来源网站进行筛选,也未对影片信息进行编辑整理,不存在主观过错,一审法院认定错误;四、涉案影片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不得在国内传播,优**公司无法依靠传播或者许可涉案影片传播获得任何经济利益,因此,被控侵权行为不可能给优**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优**公司的赔偿请求违反了法律规定。

优**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优**公司享有权利的事实:

2009年6月15日,香**协会出具编号为14140的经过中国委托公证人签的《发行权证明书》,载明涉案电影《鬼》片的出品公司是老友记**限公司,老友记**限公司已许可由东方**限公司授权优**公司发行本证书证明之发行权,该片发行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台湾和澳门地区除外),发行公司为优**公司,发行期限为36个月,自2009年6月15日起至2012年6月14日止,发行形式为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

诉讼中,优**公司提交了其自行刻制的《鬼》片光盘,主张该光盘即为涉案影片。播放涉案电影光盘,片头显示“老友记**限公司出品”。网易有道公司认为该光盘并非正式出版物,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诉讼中,网易有道公司提交其自行在香**协会官网进行电影版权查询的页面截图,载明《鬼》片的版权持有人为:澎满国**公司,出品公司为老友记**限公司,并以此主张涉案影片的版权人为澎满国**公司,与《发行权证明书》所载内容不符。优**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二、关于优**公司指控网易有道公司侵权的事实

2012年2月9日,经优**公司申请,北京**证处对其在互联网上浏览网页、观看视频文件的过程及内容进行现场监督并保全证据,(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735号公证书对上述公证过程作如下记载:进入有道网(www.youdao.com),点击“视频”进入相应页面;点击“电影”进入相应页面,页面左侧显示分类检索“按类型”、“按地区”、“按上映时间”,右侧排列显示若干电影海报图片;顺序浏览右侧内容;在“热播”的排序方式之下,有“鬼请你睇戏”等电影,点击“鬼请你睇戏”上方的图片,自动进入以其为关键词的搜索页面,结果页面显示有《鬼》片海报、地区、类型、主演、导演、剧情、评分、普通视频界面(显示有视频长度、视频所在网站,包括优酷、PPTV、酷6)等信息及“开始观看”按钮,将鼠标置于“开始观看”按钮上时,出现的下拉菜单中显示“去优酷看

高清”、“去PPTV看高清”;点击“去PPTV看”,在“有道视频搜索”结果项下页面跳转到PPTV网站,有PPTV标识、并可在线播放,播放页面地址栏中显示“yhttp://play.163.com/play?docidu003d……pptv.com……show……”,页面左下方显示“等待http://v.pptv.com/show……”。(相关过程见附件截图)该公证录像显示版权信息为老友记**限公司。网易有道公司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有道网(网址为www.youdao.com)的主办单位为网易有道公司。网址为www.163.com的网站主办单位为广州网**有限公司。

诉讼中,优**公司明确表示未授权相关网站播出涉案影片,主张网易有道公司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www.youdao.com上向社会公众传播上述影片,构成直接侵权,侵犯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网易有道公司主张在有道网上显示的内容只是对机器抓取到的豆瓣网等影评、视频网站推送的分类标签进行自动分类,没有进行人工分类,无从知晓是否侵权。网易有道公司提供的仅为搜索、链接服务,并未直接提供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并且,优**公司主张网易有道公司构成直接侵权,一审法院却认定网易有道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且存在主观过错,构成间接侵权,明显超出优**公司的诉讼请求。为此,网易有道公司提交了有道词条解释、百度视频搜索介绍等网页打印件。

诉讼中,优**公司对网易有道公司已经停止涉案行为予以认可,并撤销了其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三、关于诉讼时效的事实

2014年1月21日,优**公司代理人王*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发送快递,北京**证处对此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307号公证书。据该公证书,该邮件内容为《律师函》,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3号楼207室(公证书上为201室),公司名称为:网易有道公司。该邮件于2014年1月22日妥投,签收情况为“他人收黄瑶”。网易有道公司认可该地址为公司住所地。

诉讼中,网易有道公司对诉讼时效问题不再坚持。

四、关于优**公司的索赔依据事实

优**公司提交了总金额为11,168元的公证费发票多张,但涉及100多部作品,其针对本案主张公证费500元。

网易有道公司主张《鬼》片并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故不得在中国大陆地区发行、传播,其在中国大陆地区没有任何合法收益。优**公司对《鬼》片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予以认可,但其主张其已经将涉案影片许可他人使用并且获利,但未提交获利情况的相关证据。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光盘、证明书、公证书、快递单及查询回单、网页打印件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本案二审涉及以下焦点问题:优**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网易有道公司的行为性质、优**公司的主张应否予以支持。

一、关于优**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中,根据优**公司提交的经过中国委托公证人签的《发行权证明书》,可以初步证明优**公司获得了涉案影片在授权期限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网易有道公司虽然提交了其自行下载的在香**协会官网进行电影版权查询的页面截图,主张《鬼》片的版权持有人为:澎满国**公司,与《发行权证明书》所载内容不符。但该页面截图载明出品公司为老友记**限公司,与《发行权证明书》内容相同,该证据尚不足以推翻《发行权证明书》的效力。此外,公证录像显示版权信息为老友记**限公司,而优**公司提交了其自行刻录的《鬼》片的光盘,网易有道公司虽对该光盘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能提交相反证据,该光盘中有完整的影片内容,且署名明确,可以与《发行权证明书》相佐证,故一审法院认定优**公司获得了涉案影片在授权期限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网易有道公司的相关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网易有道公司涉案行为的性质

根据优**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点击去“PPTV”看后,在“有道视频搜索”结果项下页面跳转到PPTV网站,有PPTV标识、并可在线播放,该片在播放页面地址栏中显示“yhttp://play.163.com/play?docidu003d……pptv.com……show……”,页面左下方显示“等待http://v.pptv.com/show……”,可见在实际播放影片时已经脱离了有道网,本案并无证据表明《鬼》片的内容实际存储在有道网的服务器上,优**公司虽主张网易有道公司系与第三方视频网站进行合作,共同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观看,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其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该项主张,其仅依据地址栏中有“y”的显示即主张有道网提供了涉案影片内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公证书的相关内容,本院认定有道网就涉案影片所提供的系搜索、链接服务,一审法院对网易有道公司涉案行为的性质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优**公司的主张应否得到支持

本案一、二审诉讼过程中,虽然优**公司始终明确表示其主张网易有道公司的侵权行为为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是直接侵权,但其根本主张是网易有道公司的涉案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本院已经认定网易有道公司涉案行为的性质为提供搜索、链接服务行为的情况下,本院仍应进一步确定网易有道公司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优**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优**公司相关主张仅为其单方片面认识及理由,虽有不当,但其关于网易有道公司的涉案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诉讼主张是明确的,网易有道公司关于优**公司仅主张提供在线播放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法院不应超范围审理网易有道公司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行为是否侵犯优**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网易有道公司在有道网上设置了视频页面,该页面中设置有“电影”栏目并设有分类检索,在该栏目下可以浏览相应电影海报图片,点击相应图片即直接展示涉案影片的海报及详细信息,且网易有道公司通过预先提供知名视频网站列表、标明是否高清并在用户搜索时允许用户进行选择,对作为搜索对象的视频资源网站进行了筛选、抓取,可见网易有道公司是明知通过其提供的搜索、链接服务能够让网络用户观看到相应影片,亦应知道播放相应影片需要获得授权、以及其提供链接的影片存在侵权播放的可能。虽然诉讼中,网易有道公司提交有道词条解释、百度视频搜索介绍等网页打印件意欲证明显示的内容只是对机器抓取到的豆瓣网等影评、视频网站推送的分类标签等进行自动分类,没有进行人工分类,无从知晓是否侵权,但由于网上内容难以证明形成时间的先后,上述证据尚难以支持其主张。在优**公司明确表示未授权相关网站播出涉案影片,而网易有道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所链接的网站以涉案方式播出涉案影片的行为经过相关授权、其对此尽到了应有的审查义务,以及网易有道公司在自己网站上整理、筛选影片来源以供用户观看的行为客观上扩大了涉案影片的侵权传播范围等情况下,一审法院确认网易有道公司提供筛选、整理后的链接,从而使网络用户可以经由该公司的网站选择相关片源网站来观看涉案影片的行为,具有主观过错,侵犯了优**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网易有道公司关于其未对相关网站进行筛选、编辑、整理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优**公司要求网易有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是行政审批的相关文件,《鬼》片虽未经过行政审批,但没有证据证明其系含有反动、淫秽等内容的作品,故应当依据著作权法予以保护,但《鬼》片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情况是法院酌定赔偿数额的重要因素。鉴于优**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网易有道公司的违法所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鬼》片的完成时间、影片内容及其价值、该片并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网易有道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其侵权方式、诉讼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网易有道公司关于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不合理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网易有道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网**统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网**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长李**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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