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与磐安县**限公司(以下简称磐安供销社)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司于2015年11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磐安供销社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华**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磐安县**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