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王**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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