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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