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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陈*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陈*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陈*甲及其委委代理人谢*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诉称:原告与被告陈*甲于1988年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乙(现已成年)。婚后因被告先后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2008年1月2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双方为了女儿考军校能顺利通过政审,故于2009年6月22日复婚。但复婚后,被告又逼迫原告生育,甚至让原告找人代孕生儿子。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坐落温州市鹿城市车站大道中央公馆117号和262号车位各一个及坐落浙江省杭州市转塘街道沐桥公寓林景院2幢2单元901室、902室房房各一套由原、被告各半分割;尚欠浙江省杭州市转塘街道沐桥公寓林景院2幢2单元901室、902室房屋按揭贷款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甲辩称:原告所述婚姻基本情况与生育情况均属实。但原告所述被告在外沾花惹草是无中生有,主要是原告患有抑郁症已十余年。婚后夫妻感情良好,平时双方偶有争吵,被告曾经想过生一个儿子,但考虑到原告的身体状况,已放弃了这个想法。现被告为了家庭、为了女儿,坚决不同意离婚。

通过庭审中原、被告陈述及举证情况,本院归纳事实如下:

一、关于原、被告婚姻基本情况

原告黄*与被告陈*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1月2日登记离婚,2009年6月22日复婚。婚后双方因生育问题及原告怀疑被告与她人有不当关系,有过争吵。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二、关于子女

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双方因生育问题及原告怀疑被告与她人有不当关系,有过争吵,夫妻感情有所挫伤,但原告尚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今后只要双方相互沟通,相互信任,并念及子女利益,夫妻仍有重归于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50元,实际收取150元,由原告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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