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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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