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蔡**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陈**与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溪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蔡**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执行中,本院查明:蔡**无工商登记、无房屋登记、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依据(2015)南溪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的(2015)南溪执字第33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陈**发现被执行人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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