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聂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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