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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龙健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12月10日以和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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