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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被告汪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某某诉称,200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第二年被告嗜赌成性,几年来以各种理由在外赌博,欠下十几万元赌债,经家人、朋友多次劝解,仍屡教不改,根本没有尽到丈夫、父亲责任。现无法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现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被告汪某某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汪某某辩称,为了子女健康成长,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1月14日,原、被告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2010年10月20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取名汪某甲。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有时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4年4月27日,被告因打游戏欠外债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保证改正以前的坏习惯。2015年5月,原告罗某某外出务工。2015年10月2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虽为家庭琐事发生过纠纷,对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但并未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从有利于家庭和睦及子女健康成长着想,夫妻间多加沟通和交流,相互理解、信任,互谅互让,各自改正自身不足之处,夫妻关系和好是完全可能的。现原告诉请离婚,未能递交充分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罗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应征收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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