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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龙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龙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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