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龙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龙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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