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樊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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