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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乔某某诉被告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谌利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乔某某诉称:2008年,我与被告在广东省珠海市相识,后来在网络上联系和相互了解,双方于2013年9月18日在西充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4年1月1日在我老家贵州省兴文市举办了婚礼,随后回到成都生活并生育一小孩,由被告父母代为照顾。由于被告婚后觉得生活平淡,经常上网打游戏,在网上充值约为20000元,现欠信用卡40000元并经常“出轨”。我和双方父母—起劝她,但她并无悔改之意,脾气暴躁,经常无故闹事,于2015年3月离家出走并“出轨”,同年6月回家后,于9月再次离家出走并“出轨”,给我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由于双方婚前是在网络上联系和相互了解,感情基础差,性格不合,婚后被告不守妇道,至双方毫无惑情可言,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3、原、被告持有财产归各自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袁*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且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原告乔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被告在广东省珠海市相识,后双方在网络上联系,并于2013年9月18日在西充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14年4月10日生育一子。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被告经常在网络上打游戏,至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以此理由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在自由恋爱几年后结婚,且婚后已生育—子,证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而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是因被告的生活方式存在一定问题而产生矛盾,原告应加强与被告的沟通,被告也要能够树立正确的生活观念,改正不良的生活习惯,双方完全能够和好若初。同时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乔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律受理费260元(原告巳*交),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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