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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