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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