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碧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碧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江*碧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何**与敬大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某诉被告魏*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贺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乔某某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某与沙*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陈*与丁*琼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