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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碧与李*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碧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碧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江*碧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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