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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2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11月2日双方生育长女李*甲,2004年3月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3月5日生育次女李*乙。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从2012年10月开始,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请人民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李*甲随被告生活,婚生次女李*乙随原告生活,双方互不给付子女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李*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2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11月2日,双方共同生育长女,取名李*甲。2004年3月1日,双方自愿在武胜县真静乡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3月5日,双方共同生育次女,取名李*乙。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偶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关系不睦。2015年9月2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武胜县真静乡人民政府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建立起了较为牢固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多交流、沟通,多包容、谦让对方,认识并改正各自的缺点,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同时原告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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