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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区管理所与刘**供用水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法库*区管理所与被告刘*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5月16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邸*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法库*区管理所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法库县祝家堡灌区管理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法库县祝家堡灌区管理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法库县祝家堡灌区管理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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