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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限公司与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海棠街道办事处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合肥*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海棠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海棠街道)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公司委托代理人包*、亓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棠街道经本院依法送达出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合*公司诉称:海棠街道名下位于合肥*藕塘路与茨河路交口西北金荷园小区1#南水表,自2014年6月起未按约定缴纳水费,截至2014年11月24日共拖欠水费及违约金共计53860.52元。为维护合*公司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海棠街道支付水费及违约金共计53860.52元(按日3‰标准字2014年6月10日暂计算至2014年11月19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款清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海棠街道承担。

被告辩称

海棠街道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合*集团与合肥市*责任公司、合肥市“十一五”大建设庐阳区重点工程指挥部(合同中乙方)签订《消防用水协议》一份,双方约定:乙方申请在宿州路北段扩建工程拆迁复建点安装水表一块,乙方需及时缴纳水费。水表户名为合肥市*责任公司。2011年7月12日,该水表过户至海棠街道名下。合同履行过程中,海棠街道出现拖欠水费的违约情形,合*公司向其开具的水费交纳通知单中载明“超过规定的交费时间,将按日加收3‰的违约金,直至暂停供水”,2014年6月10日至2014年11月19日期间,海棠街道共计拖欠水费42767.2元,违约金10962.72元。

上述事实,由合*公司提供的欠费清单、交纳通知单、抄表卡、水表登记档案,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公司与海棠街道之间存在供水合同关系,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公司依约履行了供水义务,海棠街道未能按时交纳水费,构成违约,应向合*公司支付水费及相应的违约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海棠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限公司水费42767.2元、违约金10962.72元,合计53729.92元(其中违约金暂计算至2014年11月19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4元、由被告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海棠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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