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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源水厂与朱**供用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阜宁县天源水厂因与被上诉人朱*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羊民初字第0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羊民初字第00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阜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直接退还上诉人阜宁县天源水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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