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阜宁县天源水厂因与被上诉人朱*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羊民初字第0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羊民初字第00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阜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直接退还上诉人阜宁县天源水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