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管理处与被告盐都*伙村民委员会、王*、刘*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管理处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盐城市*管理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市*管理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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