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邮市水利综合经营水费管理所与盛广宽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邮市水利综合经营水费管理所与被告盛*宽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盛*宽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邮市水利综合经营水费管理所撤回对被告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邮市水利综合经营水费管理所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