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湖*管理处与被告张*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湖*管理处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建湖*管理处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建*排水管理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建*排水管理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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