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邮市水利综合经营水费管理所与赵**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邮市水利综合经营水费管理所与被告赵*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邮市水利综合经营水费管理所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邮市水利综合经营水费管理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邮市水利综合经营水费管理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