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某某为与被告李*、李*、李*、李*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江某某起诉称:2009年,四被告在未取得原告同意和施工许可的情况下,为了建房竟然将废泥石堆放在原告承包的蚕桑田里,导致原告的桑田不能耕种。原告多次找村里、乡里以及县里处理,均得不到彻底解决。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立即将原告承包的蚕桑田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的蚕桑田纠纷,是关于承包地权属和农田保护区的争议,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已参与处理,现仍应当通过相应的行政途径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江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