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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钢诉朱玉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穆*与被告朱*系邻居关系,原告所居住的房屋原登记所有权人为案外人王*,2002年原告从案外人王*处购买房屋居住至今。原告购买房屋之时与被告共用界墙,界墙上建有排水槽,被告朱*家玉米仓在原告购买房屋之前已经建成并使用,原告的猪圈棚下沿搭在界墙之上,被告家仓房下沿亦搭在界墙之上,下雨排水通过排水槽流到地面,双方互不影响。2009年原告将猪圈棚重俢,将猪圈棚下沿提升,被告曾因原告猪圈棚滴水将其玉米仓内玉米淋湿发生纠纷,后原告用白铁皮做成接水槽悬挂于猪圈棚下沿,现该接水槽已经损坏,双方再次因滴水引起纠纷,经凤城市*民委员会多次调解,双方均未达成和解。2013年秋天原告发现其猪圈棚下沿瓦被揭掉大约30片,被告亦承认是其家人所揭,原告请求被告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无果诉至本院。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诉被告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穆*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穆*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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