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省丽**板有限公司与丽水市**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案申请执行人浙*司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514359.9元,并要求拆除被执行人逸朗公司提供给申请执行人的热风炉设备,恢复原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逸朗公司提供给浙*司的热风炉进行了司法网拍,经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因无人竞买而导致流拍,在被执行人逸朗公司拒不履行拆除义务的情况下,本院对该热风炉设备进行了拆除,并对热风炉拆除后的残值进行了拍卖,现已将拍卖款29000元支付给浙*司受偿。经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逸朗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先给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浙丽执民字第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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