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冯**与被告石家庄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冯**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赵**与姚**、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孙**等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王*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岳**与侯**、侯岳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海南天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蒋**、刘**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石家**有限公司与北京青**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