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海南天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海南**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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