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阳光小饭桌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786.00元,退回原告786.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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