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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张*、阳光小饭桌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阳光小饭桌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786.00元,退回原告786.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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