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袁**诉被告邵**、邵**、第三人蒋**生命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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