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与邵**、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诉被告邵**、邵**、第三人蒋**生命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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