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高超等与刘**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成**、高超、冯**诉被告刘**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高超及其委托代理人洪*,原告冯**的委托代理人洪*,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成**、高超、冯**诉称,我们是中国人**二医院(以下简称××八二医院”)医生。2014年7月21日,被告刘**妻子廖*在八二医院行左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手术成功后,于同年9月10日出院。被告刘**认为手术未达预期的效果,找我们及医院理论。在医院和我们对其作出解释后,被告刘**在其个人微博上传播诽谤性言论对我们进行攻击,且将我们照片配合微博内容进行散布。同年12月2日,八二医院与被告刘**签订医疗纠纷处理协议,约定院方一次性补偿补偿被告刘**17000元,取得补偿款后,被告刘**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做有损于对方声誉的事。但被告刘**在取得补偿款后,以协议无效为由,继续在其微博上传播攻击性言论。请求判决被告刘**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网上登载的关于成**等人医疗诈骗案内容是我发布的,我是实名举报。我妻子廖*患先天性左*关节脱位,是××人,并取得了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证。廖*在八二医院检查诊断书、住院证确定为:左*关节先天性脱位。但其手书的理由为左*关节无菌性坏死,这是医疗欺骗。原告成**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倒卖未注册的走私聚乙烯髋臼杯,且无经营医疗材料执照。原告成**变相指使医生高超向廖*要红包2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成**、高超、冯**系八二医院骨科医生。被告刘**是案外人廖*丈夫。廖*患有左侧先天性髋关节脱位,2014年7月21日,廖*至八二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侧先天性髋关节脱位;左侧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并于同年7月24日行左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廖*在人工髋关节置换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名,同年9月10日,廖*出院,出院诊断为:××左侧先天性髋关节脱位;左侧股骨头无菌性坏死”。住院期间花去医药费17263.5元。2014年12月4日,八二医院开具收费票据一张,载明:姓名廖*,医保类型自费,项目进口全髋关节,数量1,金额3万元。

2014年12月12日,第八二医院(甲方)与被告刘**(患者丈夫)(乙方),签订一份医疗纠纷处理协议书,载明:××患者廖*于2014年7月21日在甲方住院,于2014年7月24日施左侧人工全髋置换术,2014年9月10日出院,共住院51天。其后造成纠纷,经过协商,双方就纠纷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本协议的解决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甲乙双方均同意不通过鉴定和诉讼程序明确争议的原因和责任的划分。二、甲方同意一次性补偿乙方人民币17000元。甲乙双方再无任何纠纷瓜葛。三、补偿款给付时间:乙方或直系亲属凭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履行手续后领取补偿款。四、违约责任:本纠纷处理为一次性处理,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途径向对方再提出任何主张,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或任何媒体做有损于对方声誉的事,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则需先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整)。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协议文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日,被告刘**收到八二医院支付的17000元,被告刘**出具了收条。

2015年1月至2015年7月间,被告刘**以网名××人生的成功有我的家庭LIVE”在新浪新闻上多次发文并配图,其中1月11日发文:××成**、宋*没有人性的诈骗髋关节手术,详情如下《致中央、江**委、淮**市委、泗**委公开信》”。1月21日,发文:××江苏淮**骨四科主任成**与泗阳南刘*洗黑钱诊所宋*勾结诈骗香庄××妇女廖*,在她身体已安装假人工髋关节配件。成**变相指使医生向廖要礼钱,宋*从廖**手中拿2千并要黑方便袋装好,2014年7月26日11点廖**在成办公室已见,护士长也在。”3月22日,发文:××淮**医院骨四科成**医疗诈骗腐败案,伪照病历骗××妇女做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用职务便利倒卖走私髋臼杯植入该妇女体内,致股骨多处破裂;指使高超变相向该妇女要礼钱,由宋*主动要2千元交成**已收。”7月21日,发文:××2014年7月21日,在淮**医院骨四科,泗阳县南刘*先天肢残妇女廖*及其丈夫,以及泗阳南刘*乡医托诈骗组织二号人物,洗黑钱诊所法人宋*专车送给八二医院骨四科主任,医疗诈骗组织一号人物成**手术,他们包治廖*两下肢等长,从犯高超当时就站在成**身边。成**说:用进口髋关节手术下来总共要5万块钱。7月23日下午,廖*丈夫回去借钱准备24日手术。在下午4:30分,其丈夫接到廖**电话说:高超找她说:人工髋关节单独5万块。其丈夫找医托宋*,在宋*药房门内,他沉默一会说:你明天准备2千块钱给我送礼。7月24日早上7:50,廖*丈夫由宋*一起带到八二医院住院楼下停车场。刚停下车,宋*说:把2千块钱给我。他接过钱数一遍,并向廖*丈夫要黑方便袋包好钱,让他俩先上楼到病房。在8:10分,宋*进入廖*病房,又向廖**要35000元,说人工进口髋关节钱。这之间,宋*两次去成**办公室。医院也有摄像头。在8:20分,廖*被推进手术室。手术一直到下午2:00多。7月26日中午11:00在成**办公室,廖**见到成**从他办公桌抽屉内拿出用黑色方便袋包着钱,成**说:这是你放在我这儿的钱,拿5千去交住院费。当时,女护士长坐在成**办公桌对面。廖**在成**办公室,成**对一位40多岁髋关节坏死的男子说,用进口人工髋关节手术下来总费用要5万块……。”被告刘**在新浪新闻上配图为原告成**、高超、冯**个人照片及被告刘**在其衣服背后写××严惩医疗诈骗”、××解放军八二医院骨科主任医疗诈骗、倒卖非法髋臼杯手术”等字样的照片。

廖*在八二医院手术中使用的产品名称为聚乙烯髋臼杯,注册证号:国食监械(进)字2007第3461449号(更),制造日期2010年7月28日,失效日期2015年7月27日,备注:产品合格。2015年5月26日,八二医院向淮安市**管理局发函请示,××现我院骨四科患者廖*医疗纠纷一案,患者丈夫刘**举报患者所用的进口髋关节的聚乙烯髋臼杯为伪劣产品,其注册号为:国食药监械(进)字2007第3461449号(更),注册号批准日期2007.8.02,有效期截止日期2011.08.02,变更日期2008.10.07,产品制造日期2010年7月28日,失效日期2015年7月27日。刘**认为注册号有效截止日期2011.08.02,该产品用于2014.07.24手术就不合法。现向贵单位求证刘**这种说法是否成立。”同日,淮安市**管理局回函八二医院,回函内容:××患者丈夫刘**反应的问题是否成立一事答复如下:按照医疗器械监督法规和监管要求,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且在使用有效期内的合格的医疗器械产品可以使用。”

庭审中,法庭在询问被告刘**如认为构成医疗事故,应当进行医疗事故责任鉴定,被告刘**陈述没有要求鉴定,认为这不是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性质不同。

上述事实,有病历、出院记录、证明、收费票据、互联网截图、照片等证据,以及原、被告陈述为证,应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关于原告成**、高超、冯**是否收取被告刘*忠托**所送的2000元红包问题。本案中,被告刘*忠在互联网上发文并配图,称原告成**、高超、冯**诈骗××妇女廖*,并向其索要礼钱2000元,被告刘*忠在庭审中陈述是托**用黑色包装袋将该2000元送给了原告成**,后在原告成**办公室的抽屉内看到了该黑色包装袋,而在病房内给宋*的35000元购买进口髋臼杯的钱没有包装。庭审中,证人宋*出庭作证,陈述其没有送给原告成**2000元。被告刘*忠给付的只是一次给付35000元购买进口聚乙烯髋臼杯,该35000元是用黑色包装袋包装的。证人廖*到庭作证证明,在病房内被告刘*忠给宋*的35000元,是用黑色包装袋包装的。原告成**陈述没有收过宋*送的2000元红包,宋*只代廖*支付过35000元购买髋关节款,该款是用黑色包装袋包装的。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言,按照证据规则,不能认定原告成**收取红包2000元的事实。

关于原告成**、高超、冯**是否存在倒卖假人工髋关节问题。被告刘**在互联网上多次发文,称××诈骗××妇女廖*,在她身体上安装假人工髋关节。”××淮**医院骨四科成**医疗诈骗腐败案,伪照病历骗××妇女做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利用职务之便,骗××妇女做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用职务便利倒卖走私髋臼杯植入该妇女体内,致股骨多处破裂”。庭审中,原告成**、高超、冯**出示了廖*的病历、出院记录、入院记录、聚乙烯髋臼杯注册的合格证、发票以及八二医院为此向淮安市**管理局发函请示,淮安市**管理局明确表示按照医疗器械监督法规和监管要求,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且在使用有效期内的合格的医疗器械产品可以使用。被告刘**在庭审中,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也不表异议,廖*在八二医院手术中所使用的人工髋关节有合格证、注册证,淮安市**管理局在回复八二医院的函中也明确表示该人工髋关节可以使用,八二医院也向廖*开具了该人工髋关节的购置发票,廖*在八二医院住院期间有××程记录,被告刘**在互联网上陈述原告成**、高超、冯**伪照病历、使用假的人工髋关节、倒卖走私髋臼杯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在被告刘**对廖*就医问题向八二医院投诉,八二医院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于2014年12月12日,与被告刘**达成医疗纠纷处理协议书。被告刘**签订协议书,也收取了八二医院给付的补偿款后,被告刘**在互联网微博上发布原告成**、高超、冯**收取红包、伪照病历、使用假的人工髋关节,倒卖人工髋关节等无证据证明的事情,使用××诈骗、伪照、走私、腐败”等词语,非法使用原告成**、高超、冯**的照片,散布损害原告成**、高超、冯**名誉的言论,构成对原告成**、高超、冯**名誉权的侵害,对原告成**、高超、冯**要求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自然人因名誉权遭受损害,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金,但鉴于原告成**、高超、冯*波及八二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也有不规范行为,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刘**赔偿原告成**、高超、冯*波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原告成**、高超、冯**未能提供被告刘**在微博上发文的转发量及浏览量,难以确定其名誉侵权的散布范围,从确实维护名誉权权益,减少散布面的角度,原告成**、高超、冯**主张被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经调解不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成**、高超、冯**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二、被告刘*忠于判决生效后停止侵权,并于十日内将涉案微博内容予以删除。

三、驳回原告成**、高超、冯**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政局,开户行:淮安**城中支行,账号:34×××54)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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