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严**、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严**、李**、章**、谢尚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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